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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知到案到底能否认定自首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8日|分类:法律顾问 |1749人看过

 实务乱象: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后其主动到案的;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后责令其在某处等待而抓获的;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后,其另行约定时间、地点主动到案或者抓获等多种情形,上述情形,是否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各地认定不一。

 

    之前比较权威的判例:

《刑事审判参考》354号案例: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地方性司法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2016年刑事工作座谈会综述》: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要认定为主动投案,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到案的自动性、归案的目的性和供述的主动性。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虽然接到电话通知,但去与不去有选择的自由,其到办案部门投案是主动选择的结果;到办案机关,目的是交代自己的问题,接受办案机关审查;必须主动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如果行为人到案不是为了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交代问题不主动,而是在经过教育甚至出示证据之后才被迫交代,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下面是18个省级法院裁判认定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被认定为自首:

(案例通过裁判文书检索整理)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苏知刑终字第0005号,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浙刑二终字第151号,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刑终50号,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0号,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沪高刑终字第52号,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刑终125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刑终24号,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8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刑终249号,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皖刑终字第00061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10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桂刑二终字第28号,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1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陕刑二终字第00119号,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

1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刑终415号,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1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刑终72号,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1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云刑终260号,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5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青刑一终字第37号,贪污、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16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黔刑终285号,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新刑一终字第80号,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18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宁刑终字第53号,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不认定自首的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刑三终字第00006号,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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