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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作关键证据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7日|分类:税务 |313人看过


增值税发票作关键证据

 

 

 

 

 [案情介绍]

 

2006619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厂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上诉人(原审被告)Y公司,金额为275450.11元,2006714日,Y公司按照T厂开具的发票金额向其开具了支票。2006822日,T厂再次开具给Y公司增值税发票三张,总金额为129925.6元。并有证据证明,20074月,Y公司向案外人F公司出具了《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现工厂已开票并催讨我们付款金额为:1.宁波S制衣有限公司货款:1211730.37;2.无锡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693616.4;以上总计金额为961304.72元……”

 

T厂诉称,20066月其为Y公司加工一批棉长衣等,根据定单完成了加工业务。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款153509.33元,此款在被告于200746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中得到确认。故起诉要求支付加工款1535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

 

Y公司辩称,其与T厂之间不存在加工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关系,T厂也从未向Y公司交付货物;T厂提供的《通知书》、Y公司提供的案外人F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及支票等证据,共同并互相印证了系由F公司向T厂定作或购买货物,并委托Y公司将该货物代理出口并在收汇后代付货款的事实,而T厂按照F公司指示向Y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完全是依据我国外贸出口退税的规定及Y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协议办理的。

 

[案情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Y公司与T厂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发票可以作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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