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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登记仅起公示作用并非行政确权行为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5日|分类:行政复议 |427人看过


机动车辆登记仅起公示作用并非行政确权行为

 

 

 [案情介绍]

 

    F/13307风神EQ7200III型风神小车系以何某的名义与抚州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并以何某的名义与中国银行抚州市分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采用按揭方式购买的。随后该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保险单和保险发票、车辆注册登记、行驶证等都是何某的名义办理。但在风神汽车有限公司新车准备及交付确认卡上签名为饶某。购车首付款为饶某支付。且该车自购买取得后一直由饶某管理使用至今。此后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的归还都是由饶某或其委托的他人经手按月办理的。银行按揭贷款还清后,饶要求何某协助办理汽车过户手续,何以交警部门已登记确认赣F/13307号汽车所有权,何才是该车的真正的车主为由,拒绝饶的要求。饶为此提取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车归其所有。

 

[案情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才生效。虽然购车合同,银行按揭贷款等手续是由何某签订的,但根据新车准备及交付确认书可以证明该车是交付给饶某的。另外该车首付款及银行按揭贷款都是饶某支付的,该车购买后也一直由饶某占有、使用,车辆各项规费的交纳及相关车辆手续审核亦由饶办理,该车虽经交警部门登记所有权人是何某,但机动车辆登记,只起对外公示作用,亦非权利人享有该车所有权的绝对证明。该车实际所有权人应为饶某。

 

[相关法规]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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