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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购的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方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428人看过


留购的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方

 

 

 [案情介绍]

 

  199612月,刘某、王某等20人分别与某市汽运公司签订了出租车“租赁、承包合同书”。单个合同约定:一、货运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己购买的并已办理了汽车牌照和营运手续的夏利轿车出租给刘某经营,经营期限为三年半,租赁期内车辆所有权归货运公司。承租方有按出租方规定的经营使用权,但不得转租、借租、转驾。二、承租方在签合同时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定金5万元,如其在租赁期间无违约现象,此款抵做车款。三、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如无违约现象,车辆归承租方所有,营运手续由出租方收回,但承租方可继续挂靠出租方经营,出租方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四、租赁期内,承租方向出租方每月交纳车辆租赁费2850元,出租方代承租方上缴各项营运规费后,承租方再定期如数交给出租方。合同同时约定了承租方交纳车辆保险费的办法及经营管理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他人员的单个合同亦与上述合同规定的条款一致。

 

  合同签订后,刘某等20人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定金5万元,取回了各自营运的夏利轿车及营运手续,进行营运并按合同的约定按期交纳租赁费及其它费用。

 

19998月,刘某等承租方以合同系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满后,承租方留购的轿车相关的营运手续应归承租方所有为由,请求确认该租赁合同第三条的“营运手续由出租方收回”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案情结果]

 

  本案应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轿车归承租方所有,因出租车的营运手续与轿车是不可分割的,故营运手续应同时转让给承租方。本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第三条的规定,应属“重大误解”,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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