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有跨区管辖权
[案情介绍]
吴某是萍乡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之一,其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大笔资金周转。2006年10月18日,在吴某许诺给与王某高额回报的前提下,王某将自己的存款以及向亲戚朋友借来的300万元借给吴某,并对利息和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吴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尚欠原告245万元,经王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受理后,被告吴某以本案“诉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为由,认为安源区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标的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且本案被告属美籍华人,应由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级别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案情结果]
律师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安源区法院有权管辖该案。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简单,明显不属“重大涉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江西省(除南昌中院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