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
[案情介绍]
被告黄某因无钱做生意,向原告张某借款130000元,并向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
被告黄某辩称,他在2007年8月30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八里湖支行将60000元存入以原告女儿孔某为户名的存折上,并由被告在该银行的“存款凭条”、“存款人对客户审核栏内容确认签名”里代为签署“孔菲”姓名。并举证证明该60000元是从朋友那里借来用于偿还欠款的,他尚欠原告70000元。但原告张某却主张该60000元是自己的转店费45000元及货款15000元,且是委托被告代为存入的。并提供五份其女儿孔某某为户名的银行取款单,来证明原告曾委托被告代其以女儿的名义取款事实,从而证明存款也属原告的委托行为。
[案情结果]
律师认为:被告黄某在还款期间,被告以原告女儿孔某为户名存入60000元,应认定为被告的还款行为,无需证明该款项的来源。原告主张该款是原告委托被告代其存入的转店费及货款,但缺少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