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情介绍]
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原系恋爱关系。2005年12月5日,被告向余某借款9000元,原告为其提供担保。2006年12月18日,法院受理了余某诉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下共称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偿还余某借款5000元,原告对被告负责偿还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同意偿还余某借款3000元。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向被告追偿,被告以调解协议对还款义务已作了明确分担且借款系原、被告共同出借为由拒不偿付。原告遂于2007年9月27日诉至法院。
[案情结果]
认为在调解协议中,原告同意偿还债权人借款3000元,是在履行原定的保证责任义务,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
[相关法规]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