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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卖房屋的协议应无效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268人看过


丈夫私卖房屋的协议应无效

 

 

 [案情介绍]

 

199210月,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005月,王某拿出从炒股中获得的收益购买了面积约60平方米的门面房,一年后,拿到了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登记产权人为王某。200510月,王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0810月,王某因炒股缺少资金,便将所购门面房卖给同学田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田某向王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32万元,王某保证房屋产权证清楚无纠纷,否则由王某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00612月,王某的妻子刘某起诉至法院称,王某私自将家庭共同购买的房屋卖给田某,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王某辩称,该房系由其本人出资购买,而刘某对该房未支付任何价款,房屋产权证登记是王某的,因此其产权应属于其本人,而且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刘某无权干涉其出卖房屋。而买房人田某辩称:王某卖房时,再三表明王某的妻子不是产权人,无权干涉卖房;而且,王某能够代替刘某做主。因此,王某卖房的行为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该买卖协议应为有效。

 

[案情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均合法有效,依据上述文件,王某为本案争议房屋的购房人和所有权人。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王某与妻子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王某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妻子不知晓的情况下与田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视为王某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现妻子主张确认该买卖协议无效,于法有据,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虽然买房人田某主张王某的行为属于“日常家事代理”,但经查王某系处分的不动产,金额巨大,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范围。遂判决:确认王某与田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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