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性履行合同的违约方仅对已过履行期限的合同内容承
[案情介绍]
2000年12月4日,某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某节目组与刘某签订了《聘请主持人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甲方(即节目组)聘请乙方(即刘某)担任大型综艺喜剧栏目的主持人,该节目每周播出一期,每半个月录制一次,每次录制2期。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即从2000年12月19日至2001年12月19日。甲方按人民币8000元一期向乙方支付劳务酬金,录制一期结算一期。乙方不得借故违反合同,否则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若甲方违反合同,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刘某共录制节目13期,节目组按合同规定向刘某支付了13期的报酬。2001年4月初,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分歧,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刘某遂于2001年5月以对方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赔偿经济损失31.2万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情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节目组与刘某签订聘请主持人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某电视台经济频道承认的事实,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中止履行协议是由于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节目组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某电视台经济频道节目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某电视台经济频道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共同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0.4万元;2.驳回刘某要求广播电视台、某电视台经济频道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