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满增加诉讼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原告某玻璃厂与被告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某玻璃厂遂将被告某公司诉诸法院。在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交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法院在举证期届满后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调查阶段,原告提出要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但遭到被告的反对,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原告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产生争执。
[案情结果]
律师认为,原告增加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6条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该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现原告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故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