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对案外人的效力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由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双方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共同被告向约定的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甲方与乙方的协议管辖对其没有约束力,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丙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丙公司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结果]
两种分歧意见均有不当。笔者认为本案应当这样处理: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起诉。如果甲公司不服而上诉,二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甲公司上诉,维持重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