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一九九八年四月洪某与胡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胡某负责装修洪某的三居室住房,工程款共计五万二千元,工期二个半月。洪某付款后,胡某组织人员进驻场地开始施工。由于在施工中胡某不负责任,工程至一九九八年十月尚未完工,导致洪某无法入住,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同时由于施工人员不慎,造成洪某楼下房屋漏水,洪某因此向楼下房屋居户支付修复费用二千元。随后洪某发现,装修工程已完工部分质量严重不合格,存在卫生间门歪曲、木线有缝隙、玻璃松动,整体墙面光洁度不够、不均匀、门套歪曲不在一平面、背面不对称等问题。洪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胡某退还全部工程款,并赔偿其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户支付的修复费用。
[案情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案后,委托建设监理公司对洪某装修工程进行鉴定,认定洪某房屋已做装修工程价值三万一千六百元,该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修复需费用一万五千七百五十元。同时,调查查明胡某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洪某与胡某所达成的装修工程口头协议无效,并判决如下:
一判决胡某退还洪某工程款二万零四百元;
二判决胡某付给洪某修复费用一万五千七百元;
三判决胡某赔偿洪某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户支付的修复费用共计六千三百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