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遗嘱是否有效
田某自身患多种疾病,自老伴2006年9月病故后,身体更是每况愈下。2007年3月,田某与儿子和女儿订立了一协议,协议约定:待田某百老之后,位于县城的住房一套及家中财产归儿子所有,位于乡下的三间住房及附房等财产归女儿所有。后因田某与儿媳发生矛盾,田某被女儿接至家中生活。女儿女婿对其极尽照料,但儿子儿媳却甚少过问。2009年9月,田某卧床不起,弥留之际,田某表示要将县城的住房转归女儿,而乡下的房子归儿子。外孙女用手机将田某上述话录音并存储于手机中。当月,田某病故。后田某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县城的住房判归其所有。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7年3月田某与子女订立的协议,其实质是一份遗嘱,其子女均在协议上签字,视为同意此种财产继承分配方案,该遗嘱应为有效。田某外孙女用手机所录田某关于遗产重新分配的陈述,属于录音遗嘱,但该录音的见证人为田某女儿和外孙女,两人依法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该录音遗嘱无效。继承遗产应当按照田某2007年3月订立的遗嘱执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继承县城住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