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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港男江门再娶生子 元配起诉争13套房产遗产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4日|分类:继承 |396人看过


七旬港男江门再娶生子 元配起诉争13套房产遗产

 

 

已婚香港男子黄先生年逾7旬时,在江门与冼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其后立遗嘱将其房产交这个孩子继承。黄先生故去后,其在香港的妻子谭女士起诉至江门市蓬江区法院,认为丈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损害其权益,要求宣告遗嘱无效。江门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该案,认定遗嘱所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决定驳回谭女士诉请。

 

  七旬再婚生子房产13

 

  黄先生生于上世纪20年代,1950年与谭女士在香港以传统方式摆酒结婚。1999年,黄先生又与冼女士在江门登记结婚,婚后诞下一子黄某,并在2000年以伪造的《出生证明》为黄某办理了入户。2008年,黄先生在江门公证2份遗嘱,声明将其与妻子冼女士夫妻共同财产13套房产中其占有份额,在其死亡后由二人儿子黄某一人继承。2010年,黄先生在香港死亡。

 

20125月,经谭女士申请,香港区域法院确认其与黄先生婚姻关系仍有效,并经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结婚证书》。20129月,谭女士以黄先生生前所立的两份公证遗嘱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黄某及其母亲冼女士起诉到江门市蓬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宣告两份遗嘱无效。谭女士并对黄某真实身份提出质疑,认为年已7旬的黄先生与黄某不具有亲子关系。

 

  法院:遗嘱未侵犯元配权益

 

  蓬江区法院一审认为,谭女士与黄先生的婚姻关系符合香港地区法律的规定,可确认为有效婚姻,涉案公证遗嘱中部分房屋(黄先生与冼女士登记结婚前购买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的)为黄先生、谭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公证遗嘱中对该部分房产的处分,涉及谭女士所属份额财产的条款无效,而黄先生是否与黄某有血缘关系,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遗嘱中涉及谭女士应占份额的条款无效,驳回谭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近日终审该案,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实行财产分别制,在夫妻双方对婚姻期间财产关系无约定时系各自所有,黄先生生前遗嘱所涉房产也系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以遗嘱形式处分其个人财产,并未侵犯谭女士合法权益,据此驳回谭女士的诉讼请求。


 

已婚香港男子黄先生年逾7旬时,在江门与冼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其后立遗嘱将其房产交这个孩子继承。黄先生故去后,其在香港的妻子谭女士起诉至江门市蓬江区法院,认为丈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损害其权益,要求宣告遗嘱无效。江门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该案,认定遗嘱所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决定驳回谭女士诉请。

 

  七旬再婚生子房产13

 

  黄先生生于上世纪20年代,1950年与谭女士在香港以传统方式摆酒结婚。1999年,黄先生又与冼女士在江门登记结婚,婚后诞下一子黄某,并在2000年以伪造的《出生证明》为黄某办理了入户。2008年,黄先生在江门公证2份遗嘱,声明将其与妻子冼女士夫妻共同财产13套房产中其占有份额,在其死亡后由二人儿子黄某一人继承。2010年,黄先生在香港死亡。

 

20125月,经谭女士申请,香港区域法院确认其与黄先生婚姻关系仍有效,并经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结婚证书》。20129月,谭女士以黄先生生前所立的两份公证遗嘱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黄某及其母亲冼女士起诉到江门市蓬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宣告两份遗嘱无效。谭女士并对黄某真实身份提出质疑,认为年已7旬的黄先生与黄某不具有亲子关系。

 

  法院:遗嘱未侵犯元配权益

 

  蓬江区法院一审认为,谭女士与黄先生的婚姻关系符合香港地区法律的规定,可确认为有效婚姻,涉案公证遗嘱中部分房屋(黄先生与冼女士登记结婚前购买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的)为黄先生、谭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公证遗嘱中对该部分房产的处分,涉及谭女士所属份额财产的条款无效,而黄先生是否与黄某有血缘关系,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遗嘱中涉及谭女士应占份额的条款无效,驳回谭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近日终审该案,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实行财产分别制,在夫妻双方对婚姻期间财产关系无约定时系各自所有,黄先生生前遗嘱所涉房产也系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以遗嘱形式处分其个人财产,并未侵犯谭女士合法权益,据此驳回谭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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