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干私活挣的钱,是否应当归公司所有?
裁判要旨
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获得的竞业收入、报酬应当归入公司。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潜在的,公司很难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通过归入权的行使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惩戒,并补偿自己可能的损失。
案情简介
一、2002年12月18日,东方公司由李家滨等人出资设立,主要经营无缝钢管、压力容器等。其中,李家滨系东方公司的董事并担任东方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销售工作。
二、2012年6月20日,李家滨出资设立泰威公司,主营业务也为无缝钢管、压力容器等。同时,李家滨也担任泰威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2012年7月,东方公司与李家滨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再担任东方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但是,东方公司工商登记显示李家滨目前仍为东方公司董事。
四、其中根据个税缴纳记录显示,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5年5月31日,李家滨在泰威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为71300元。
五、此后,东方公司以李家滨未经东方公司同意,擅自设立泰委公司经营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并利用公司客户谋取商业利益为由,要求停止担任董事,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六、李家滨则以其已在公司离职,不属于侵权主体为由进行抗辩,本案经济南中院一审,山东高院二审,最终认定李家滨侵权,要求其赔偿71300元的薪金所得,但驳回了东方公司1000万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李家滨违反了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应当停止担任其他公司董事。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或担任公司职位期间需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不得追求公司利益以外的利益,不得追求个人利益。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即包含禁止自营或为他人从事与公司营业有竞争性的活动,也包含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本案中,李家滨系东方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属于东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东方公司担任董事期间,发起成立泰威公司并担任泰威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职务,而泰威公司与东方公司的经营范围部分相同,属同类经营。李家滨的行为已构成对东方公司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其担任泰威公司的执行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东方公司请求判决李家滨停止担任泰威公司的董事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