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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229人看过


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

 

 

江苏南通的李老爹去世后,受赠房产的孙子将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老爹的大儿子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行使撤销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的继承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老爹生前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和王阿婆1954年生育儿子李大山;第二次婚姻1960年和孙阿婆结婚,结婚时孙阿婆有个未成年儿子孙小松,孙小松由李老爹和孙阿婆抚养成人;第三次婚姻1998年和陈阿婆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孙小松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儿子孙西,女儿孙红。2007年,孙小松患病去世。

    1998年,李老爹在和陈阿婆结婚前,单独申请建两层楼房一幢。2011年该房屋拆迁,李老爹和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后,李老爹多次表示将该房屋赠与给孙西。20175月,孙西代李老爹认购结算了南通某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套,并对该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后因李老爹生病住院,一直未能与孙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20183月,李老爹因病去世。李老爹的继承人就该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继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孙西将李大山、陈阿婆、孙红一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并提供了李老爹生前与孙红的一份录音,证明李老爹生前已经将拆迁安置房赠与了孙西,要求李大山履行李老爹生前和原告的赠与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庭上,陈阿婆表示该房屋系李老爹的婚前财产,自己无房产份额;孙红表示自愿放弃对李老爹的遗产继承;李大山则认为,李老爹赠与给孙西房屋的时候神志不清,该赠与合同无效;即使赠与合同有效,现在其作为继承人也主张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谈话录音内容来看,李老爹思路清晰,问答连贯,录音中李老爹明确表示案涉房屋是给孙西的。谈话录音与《结算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老爹生前多次表示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西。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因此,法院认定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遂判决支持了原告孙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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