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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执行拍卖程序和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撤销?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7日|分类:资产拍卖 |1665人看过


对法院执行拍卖程序和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撤销

 

 

 

 

案情介绍:

 

 

一、北京新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新元公司”)与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下称“同力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北京一中院作出(2010)一中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确认同力公司偿还新元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

 

二、北京一中院在执行中,冻结了同力公司持有的北京长城华人怀思堂(下称“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经评估后委托中安太平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新元公司以2086万元竞买成功。

 

三、北京一中院于2014年作出(2007)一中执字第1336号、(2010)一中执字第1326号执行裁定(以下合称“2014执行裁定”),确认同力公司持有的怀思堂全部投资及收益归新元公司所有,并向北京延庆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同力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异议,请求认定该拍卖结果无效。北京一中院作出(2015)一中执异字第431号执行裁定(下称“431号裁定”):撤销2014执行裁定及本案的拍卖结果。

 

五、新元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请求认定拍卖结果有效,撤销431号裁定。北京高院作出(2015)高执复字第75号执行裁定,驳回新元公司的复议申请。

 

六、新元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确认2014执行裁定效力,确认本案拍卖有效。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新元公司的申诉请求。

 

实务要点总结:

 

一、判断拍卖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法院从(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等方面进行论证,以判断拍卖程序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如本案中因买受人不符合竞买人资格,所以,拍卖结果被执行法院裁定撤销。

 

二、若拍卖公司股东与买受人或买受人的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买受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拍卖公司之间无恶意串通的,可推定买受人与拍卖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此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拍卖。(详看延伸阅读案例六)。

 

三、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法院可对拍卖结果予以撤销。如本案中,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网络交易平台的“同力公司对怀思堂的全部投资及收益”部分载明怀思堂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北京法院网的中安太平拍卖公司招商公告中载明怀思堂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特种殡葬服务业。本案拍卖公告中未对其他主体买受集体所有制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示,存在瑕疵。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拍卖

 

四、此外,若出现政策变动等情势变更情形,因法院组织司法强制拍卖的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当出现政府政策调整这一情势变更的情形,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可裁定对拍卖标的进行重新评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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