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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资金被冒取之责任划分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2日|分类:人身损害 |634人看过


储户资金被冒取之责任划分

 

 

简要事实:

 

原告:徐州市顺凯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顺凯公司)

 

被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积玉桥支行)

 

被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积玉桥支行(武汉农商行)

 

 

2010222日,顺凯公司到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角路支行(以下简称三角路支行,后更名为积玉桥支行)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留存了相关的印鉴。同日,顺凯公司存入该账户2000万元。2010225日至317日,顺凯公司存入的2000万元,被分别划至武汉轩海置业有限公司账户1607万元及武汉天琥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账户385万元。经鉴定三角路支行据以划款的五份凭证上所盖顺凯公司印鉴及陆虎、杨孟龙的印鉴均与顺凯公司开户时留存在三角路支行的印鉴不符

 

2010322日,顺凯公司到三角路支行取款,发现其账户下的1992万元未经许可被转至他人账户。武汉农商行于2010322日向武汉市公安局报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刑三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查明,江苏国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顾问朱贺在未取得公司领导许可的情况下,曾两次交给犯罪嫌疑人谢强公司印模,且朱贺明知向谢强提供这些印鉴,为刘芳挪用2000万元存款提供条件。2010223日,三角路支行客户经理李良斌偷印柜台上印鉴本中顺凯公司的预留印鉴模,交由唐海明与其私刻的印鉴核对,确认刘芳从朱贺处取得印模的真实性,最终完成伪造印鉴行为。

 

朱贺将其所在的江苏省徐州市国立集团下属公司即顺凯公司2000万元,分两次存入刘芳指定的三角路支行,刘芳分别于同月21日至24日,分五次以汇款的形式付给顺凯公司高息109.99万元。为使该2000万元资金能顺利转出供自己使用,刘芳及唐海明与三角路支行客户经理李良斌联系,要其帮忙将上述款项转出,并承诺给其100万元好处。朱贺明知该2000万元资金会被刘芳通过伪造金融凭证的方式转出使用,仍将从其单位偷盖出的顺凯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通过谢强交给刘芳。随后李良斌将三角路支行预留的顺凯公司印模提供给刘芳,供刘芳用于与朱贺提供的预留印鉴进行比对。刘芳将朱贺提供的顺凯公司印鉴交给唐海明私刻了顺凯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私章等印章。

 

2010225日至317日,刘芳及唐海明在李良斌的帮助下,使用私刻的印章,以电汇转账方式,分五次转走1992万元。事后,刘芳分给朱贺25万元、唐海明287万元、谢强20万元、李良斌100万元。朱贺明知刘芳等人违反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采用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银行存款,仍从本单位私自偷盖出顺凯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交给刘芳等人,供刘芳等人用于同李良斌提供的顺凯公司在三角路支行的预留印鉴进行比对,得到刘芳给予的25万元好处,其行为构成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李良斌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客户经理),为刘芳等人骗取他人银行存款提供便利,收受刘芳贿赂款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顺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武汉农商行、积玉桥支行共同返还存款200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1.三角路支行向顺凯公司支付8万元的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三2.角路支行向顺凯公司支付赔偿款597.6万元;3.武汉农商行在上述两项范围内,对三角路支行支付不足的部分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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