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虽持有欠条,但不能证明借贷发生的情形?
——持有欠条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还款,但未就出借资金来源、款项交付等事实举证的,不能得出借贷发生结论。
案情简介:
2009年,何某与刘某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次日何某向刘某出具6万元欠条。2010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双方放弃向对方提起任何财产请求”。2013年,刘某持欠条诉请贺某归还6万元借款。
法院认为:
①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出借人出借款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借贷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即借贷双方须形成借贷合意,且须实际交付相应款项。当事人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本案中,刘某与何某在恋爱、结婚以后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在婚姻感情出现危机并已分居之时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并于次日即形成6万元欠条,欠条形成之后不久经法院调解离婚。若双方确实存在6万元借贷关系,按常理,结合双方当事人年龄、学历程度,应在离婚之时作出处理。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结合双方当事人身份、学历等因素,双方完全能理解欠条真实意义及法律后果。基于双方当事人特殊身份、欠条形成的敏感时期,结合双方离婚协议中特别约定,仅凭欠条尚不能得出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刘某诉请。
实务要点:
特殊身份的夫妻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持有欠条一方未就出借资金来源、款项交付等事实举证证明的,不能得出借贷发生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