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均无效,仍应以实际履行合同计算工程款?
施工合同双方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实际履行合同及备案合同均无效的,仍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工程款计价依据。
案情简介:
2006年,建筑公司中标开发公司项目并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备案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按扣除甲方供材和独立费用后价格下降15%”。补充协议中明确建筑公司承诺书为施工合同一部分,承诺书中包含建筑公司让利承诺并作为中标前提条件。2010年,因工程款结算依据发生争议致诉。
法院认为:
①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建筑公司陈述补充协议有关工程价款和工程范围变更内容,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在涉案工程招投标前即已商定,并提交了承诺书予以证明。开发公司虽否认该份承诺书,但双方合同中明确提到了承诺书系合同重要组成部分,故应认定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双方经招投标所签合同即备案合同无效,本案应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实际履行的即为双方事前和事后所签承诺书、补充协议等,该协议亦为无效,但应作为双方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②因双方所签备案合同无效,且补充协议等实际履行的合同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未约定,故质量保修金应于国家规定最长质量保修时间届满时返还,建筑公司认为土建部分已届满保修期应返还部分质量保修金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开发公司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9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实务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实际履行合同及备案合同均无效的,仍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工程款计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