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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请求权基础存在,采取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393人看过


多种请求权基础存在,采取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

 

 

案情介绍:

 

杨某与梁某原系夫妻关系,杨某某系二人之子。

 

2015523日,唐某、龚某(出借人)向杨某(借款人)提供借款225000元现金,杨某出具借条1张。

 

杨某与梁某于201618日协议离婚,后杨某于201713日自杀身亡。

 

20161月,龚某、唐某将杨某以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借款本金225000元。

 

2016511日,经法院主持,龚某(甲方)与杨某某(乙方)订立“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关于龚某、唐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杨某尚欠龚某、唐某二十二万五千元,于20161231日之前偿还”。龚某、杨某某均在“和解协议”落款处签字确认,龚某、唐某撤回起诉。

 

因杨某某未依照“和解协议”偿还借款,龚某、唐某将杨某某、梁某诉至法院。梁某主张杨某生前有赌博恶习,不清楚杨某生前向龚某、唐某借款一事,且即使有借贷存在,借款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

 

唐某、龚某向杨某提供借款225000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系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杨某应偿还借款。因其未按时还款,唐某、龚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在诉讼诉讼过程中龚某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随即撤回起诉。

 

虽然上述“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合同效力,根据该“和解协议”约定,对于杨某所借225000元,还款义务人为杨某某,接受还款一方为龚某,故杨某某应按照约定在20161231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和解协议”,唐某并非接受杨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一方,故其作为原告起诉本案各被告欠妥当。同理,根据“和解协议”约定,梁某并非还款义务人,对梁某提出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需指出,根据诉审合一的诉讼法原则,当存在多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确定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不宜同时主张多种法律关系。具体至借款人死亡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要求健在配偶偿还借款,可依据继承法中关于遗产处理的规定要求各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之内偿还借款,可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变更及转让的规定要求债务承担者履行还款义务,但不应一并主张。若当事人一并主张各项法律关系,法院将采取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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