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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非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9日|分类:继承 |331人看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非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

 

 

案情简介:

 

1995年,李某子女各自组建家庭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05年,李某夫妇相继去世,李某生前耕种土地由李某女耕种,李某子诉请分割继承。

 

法院认为:

 

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故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位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故该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本案中,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李某家庭,系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且诉争土地并非林地,故李某夫妇死亡后,诉争土地应收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李某夫妇继承人继续承包,更不能将诉争农地承包权作为李某夫妇遗产处理。李某子女均已在婚后组成了各自家庭。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李某及各子女家庭均各自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至此,

 

李某子女已不属于李某土地承包户成员,而是各自独立的三个土地承包户。李某夫妇均已去世,该承包户已无继续承包人,李某夫妇去世后遗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该土地发包人予以收回。李某子女各自家庭均已取得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均不具备其父母去世后遗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的法定条件。判决驳回李某子诉请。

 

实务要点: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非属个人财产,亦不发生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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