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数卖,均未过户并占有土地的,谁先付款谁就优先取得土地 ?
【裁判要旨】
一地数卖,受让方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优先受让土地。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仅在土地上存放物资不能证明实际占有土地。
【案情简介】
一、2011年,河北冀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冀丰公司”)与石家庄市金之源化工有限公司(“金之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金之源公司将某地块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冀丰公司。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二、2014年,石家庄市金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河公司”)与金之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河北省石家庄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将涉案土地转让给金河公司,金河公司已支付转让款,土地已交接。
三、金之源公司给冀丰公司出具书面通知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退还冀丰公司已支付的首付款。
四、冀丰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石家庄中级法院和河北省高级法院判决,均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冀丰公司不服河北省高级法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土地转让方金之源公司就同一土地订立了两份转让协议:土地购买方冀丰公司、金河公司均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也未实际占有土地,但区别是:金河公司已支付土地转让款、冀丰公司则在涉案土地上存放有部分机器设备及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情形下最关键的是判断是否有一方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如果各方均没有占有,那么看谁先付款:先付款的购买方优先受让土地。最终法院对冀丰公司优先受让土地的主张不予支持,冀丰公司因而败诉,未获得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冀丰公司在金之源公司仓库内存放有部分机器设备及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实际占有涉案土地”。因此,不支持冀丰公司根据占有优于交款的规定主张优先受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