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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约定的出资未到位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配利润?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556人看过


房地产约定的出资未到位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配利润?

 

 

 

裁判要旨:

 

 

合作开发房地产只要事实上确定当事人“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就可以认定按实际出资比分配利润,无需合同明确约定。

 

 

案情简介:

 

一、2000年,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世纪公司”)与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宝玉集团”)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联建协议》”),约定金世纪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宝玉集团以资金出资;在金世纪公司收到宝玉集团3000万元的前提下,宝玉集团的分成比例提高至65

 

二、2002年,金世纪公司与宝玉集团下属大连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分成比例调整为金世纪公司33.5%、宝玉集团66.5%。

 

三、隆丰公司、宝玉集团应付3000万元款项尚欠737万元。

 

四、金世纪公司向大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宝玉集团及隆丰公司支付73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宝玉集团、隆丰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依照协议的分成比例分摊成本后分享利润。

 

五、大连中院判决:宝玉集团、隆丰公司给付金世纪公司73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金世纪公司按照66.5%的分配比例给付宝玉集团、隆丰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利润30,392,029元及项目房屋12,140平方米。

 

六、金世纪公司、隆丰公司不服大连市中院判决,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院判决:按照实际投入比例分割联建利益,金世纪公司给付宝玉集团、隆丰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利润款19,325,788以及47.4%的未销售房屋面积或相应利益。

 

七、隆丰公司、宝玉集团不服辽宁省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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