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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不能免除出资不实的责任 ?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4日|分类:股权纠纷 |427人看过


未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不能免除出资不实的责任

 

 

 

裁判要旨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使股东已对外转让了其全部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该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

 

 

案情简介

 

 

 

一、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金桥集团认缴出资125万元,持股5%;马能清认缴出资2,250万元,持股90%;陈某某认缴出资为125万元,持股5%

 

二、2005625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增资3750万元,其中马能清追加出资3,375万元,陈某某追加出资375万元。其中,马能清以票据号码为“09210329”、金额为3,375万元的本票出资,陈某某以票据号码为“09210330”、金额为375万元的本票出资。

 

三、此后,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6,250万元,其中,陈某某出资500万元,持股8%。但是,甲公司农行账户显示:2005810日,虹洋公司分两次向甲公司的验资账户转账划款3,375万元、375万元。当日,该笔划入的3750万元又由家公司账户划入到虹洋公司账户。

 

四、本案审理期间,上述银行向法院出具书面证明称,编号0921032909210330的两张本票未解入甲公司验资账户。诉讼前,陈某某已将其所持甲公司股权转让给案外人。

 

五、此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某支付未缴纳的出资款375万元。本案经浦东法院一审、上海一中院二审,最终判定陈某某需要补缴出资款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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