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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赠与还是借款?)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430人看过


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赠与还是借款?)

 

 

 

四川高院裁定余某、毛某诉黄某、余某莎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情

 

毛某、余某为余某莎的父母,余某莎与黄某为夫妻关系。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39日,毛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321日,毛某向黄某银行转账汇款2万元。322日,毛某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书载明毛某向银行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24月,委托支付给黄某,该笔贷款获批后,相应款项60万元划入黄某账户,后黄某将以上62万元均用于购房。20166月,因原借条遗失,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余某莎向余某、毛某出具《借条》,载明:余某莎、黄某现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用于购买成都南城都汇4期房屋。落款为:“借款人:余某莎 201336日”。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2016年,余某莎、黄某夫妻离婚,余某向黄某、余某莎主张70万元的借款,黄某认可收到7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余某、毛某赠与黄某和余某莎的购房款,没有还款义务。余某、毛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黄某、余某莎还款。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黄某承认借条遗失的事实,黄某父亲黄某康也于2016628日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证实。

 

裁判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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