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遇到损伤参与度,如何翻盘???
作者:杨小玉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2026-09-23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如果受害人本身就存在旧伤、先天身体缺陷,保险公司经常会申请损伤参与度鉴定,主张受害人自身身体因素也要分担损失,要求降低赔偿金额。很多当事人不清楚贵州本地裁判口径,直接接受损伤参与度比例,赔偿直接少一大半。
在贵州交通事故司法实践中,损伤参与度不是一律都会采纳,要区分赔偿项目,不能直接套用全部损失。根据审判观点,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这类赔偿项目,受害人自身基础疾病、旧伤,不属于受害人的过错,不适用损伤参与度扣减
但是,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这一类项目是例外。如果治疗同时包含事故损伤修复,还有自身原有疾病、先天缺陷的美容矫正,治疗行为混杂两种因素,法院很有可能采信损伤参与度鉴定意见,按照原因力比例划分医疗费用赔偿。就像鼻部损伤案件,手术既有事故畸形修复,又包含先天鼻部外观美容矫正,鉴定50%损伤参与度,法院就会按比例扣减医疗费。
第一,区分赔偿项目进行抗辩。即便鉴定意见损伤参与度为50%,也只可以针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坚决不允许把参与度比例套用至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这是贵州法院重要裁判尺度,很多保险公司会将全部损失统一按参与度打折,该抗辩点一定要重点提出。
第二,质证鉴定意见书本身。重点审查鉴定的检材是否完整,有没有遗漏事故病历、影像报告;区分旧伤和本次事故造成的新损伤。如果鉴定机构把受害人年老带来的正常身体退变,直接归为自身过错,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可以提出异议,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第三,核查治疗必要性。如果全部治疗均为交通事故导致创伤的必要修复,不存在美容、自身基础病的专项治疗,即便受害人原本有旧疾,也不应当适用损伤参与度。旧伤在事故之前并未造成功能障碍,交通事故外力才诱发损害后果,侵权人需要承担完整赔偿责任。
第四,事故责任角度。损伤参与度是“损害原因力”,不等同于事故过错责任。受害人自身身体状况,不属于《民法典》1173条的过失相抵情形,只有受害人存在过错行为才可以减轻侵权责任,身体先天条件差不等于法律意义上过错。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损伤参与度,不要轻易认可全部损失打折。分清哪些项目可以扣减,哪些项目依法不能扣减。诉讼阶段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提交完整病历证据,才能够争取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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