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丘水伊律师法律故事会的第 16 篇原创文章
作者 l 丘水伊 严雅雯 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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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的朋友小李想开一家公司,他拜托老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保证老王只是挂名,平时公司经营管理并不需要老王参与。老王想帮朋友的忙但是又有些担心,于是老王问丘律师:挂名做朋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吗?
不建议老王挂名做朋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负责人,需要承担公司在民事、刑事上的诸多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损失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老王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经营过程中,肯定需要老王在某些文件上签字或者参加公司决议会议等,如果这些文件对应的决策给公司造成损失,很有可能要老王承担赔偿责任。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若公司被起诉败诉,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会被限制出入境并且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其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后果。
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责任
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离开住所地。并且还需要承担相关义务,包括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义务。
二、刑事责任
若是公司存在犯罪行为,构成单位犯罪,那么不仅是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有可能要被判处刑罚。
综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重大,特别是自己不在这家公司工作、根本不清楚公司的经营情况的情况下,风险很高。
因此丘律师建议老王千万不要迫于朋友情面,就随便当别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范围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