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12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A、B为经营生产企业于2013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X元,2013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X元,2013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A分别出具了三分《借条》,约定利息3分按月付清。2013年10月22日,被告A、B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确认A、B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并约定原告需要用钱,提前一个月告知。若不能偿还,愿意将位于X处的土地抵押给原告。后两被告收到借款后,仅付了2个月的利息就未在支付。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两被告再次签订《还款协议书》,再次确认两被告的债权。
最终法院判决,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X元,并按年息24%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X元,被告承担X元。3、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人认为: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条》、《借款协议书》、《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2、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2013年至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该案很可能会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直接导致败诉。3、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解释》中明确有规定,不超过24%法院予以支持,超过36%的部分被告可以要求调低,已经支付的不得要求返还,超过36%的部分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