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3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审法院判决胜。
上诉人(原审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X县法院作出的X号民事判决书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认为,该案中的涉款金额系赌债,是非法的不应当得到支持。
本代理人认为:其一、借款合同是经双方(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主体,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而债权人的义务仅仅只是将其合法来源的钱款交付于债务人,即履行完了全部义务,债务人则就所欠借款应当按时支付,反之构成违约。其二、上诉人主张的涉款金额是赌债,那是上诉人和其他第三的关系,与本案中的被上诉人无关,应当通过另案起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最后,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其约定的内容并未超过法律规定年息不超过24%,应予以支持。
最后,上诉人(原审被告)当庭撤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