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权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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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缓刑)

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0月14日 6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A伙同B/C/D在X地开设茶室,以茶室为名对外从事放贷活动,放贷以简单审核、快速放款诱骗受害人,借款时制作虚假流水、签订虚假借条,团伙勾结,转单平账,虚高被害人债务、软硬兼施索要债务。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本案中,本辩护人提出。1、犯罪嫌疑人系自首;2、在团伙中,犯罪嫌疑人起辅助性作用,系从犯;3、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4、犯罪嫌疑人由立功情节。以上意见1-3向均被公诉机关、法院认可并采纳该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最终,本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缓刑的机会,判决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团队口号:法明于心,睿思明理;品质作风,专注于行。  团队介绍:律师团队汇集了来自云南省的法律人才,团队配合灵活,根据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