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0月12日 11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拥有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年租金X元,按年结算。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约,需按年度向对方支付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原告已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已经履行了义务,反之被告应向原告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3、在合同中双方已经明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最终,本案判决被告
一、支付原告租金X元;
二、支付原告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的滞纳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