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4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继承人罗XX与原告王X系夫妻,共同生育原告罗X,被告陈X系被继承人罗XX母亲。被继承人罗XX于2016年2月9日死亡。被继承人罗XX和原告王X共同共有房屋两套,分别位于昌源中XX假日城市(房权证号:20××81、20××82)、位于昌源中XX假日城市(房权证号:20××89、20××90)。被继承人罗XX名下有位于昌源中XX假日城市车位(房权证号:20××**)。另查明,位于昌源中XX假日城市(房权证号:20××87、20××88)房屋登记于原告罗X、王X名下。原告王X、罗X申请对上述房屋、车位价值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昆明正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昆明)正信(2020)(司拍估)字第ZXS1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位于昌源中XX假日城市房屋价值人民币XXX元,位于昌源中XX假日城市房屋价值人民币XXX元,位于昌源中XX假日城市车位价值人民币180048元,位于昌源中XX假日城市房屋价值人民币838636元,上述房屋、车位市场价值合计为XXX元,原告对估价结论无异议。
被继承人罗XX的中信XX尾号为8301和5089账户余额共计55126元、公积金账户余额38894.96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25545.68元。
律师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罗XX生前未订立遗嘱,故本案诉争的位于昌源中XX假日城市车位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