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15年至2016期间向被告提供材料打印、物料供应等事项及服务。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截止2017年3月16日至,鲁某共支付王某4万元,尚欠90619元整。该对账单末尾加盖了被告公章。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工作人员针对其要求原告提供的材料及服务,通过邮件发到原告邮箱,双方于2017年3月16日对账后,原告仍然向被告提供了材料及服务,未经过对账,款项为10394元。对上述款项,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予以确认。
律师观点: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打印物料供应等事项及服务,已经向被告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对价。被告经对账确认后未及时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存在一定的损失,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