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权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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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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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15年至2016期间向被告提供材料打印、物料供应等事项及服务。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截止2017年3月16日至,鲁某共支付王某4万元,尚欠90619元整。该对账单末尾加盖了被告公章。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工作人员针对其要求原告提供的材料及服务,通过邮件发到原告邮箱,双方于2017年3月16日对账后,原告仍然向被告提供了材料及服务,未经过对账,款项为10394元。对上述款项,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予以确认。

律师观点: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打印物料供应等事项及服务,已经向被告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对价。被告经对账确认后未及时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存在一定的损失,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团队口号:法明于心,睿思明理;品质作风,专注于行。  团队介绍:律师团队汇集了来自云南省的法律人才,团队配合灵活,根据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