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2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2月10日,被告王某某以微信“流沙”的微信名将其身份证件和富滇银行账户卡号发给原告金某;原告先后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人民币66000元和16500元,共计转款82500元。
2020年2月15日,被告王某某以微信“流沙”的微信名陈述:金总,不好意思了,原来按正常计划3到5天接到货,今天第五天,昨天货已经到重庆被截留,现在要求提供采购合同原件,路途远,非常时期,我们正在积极协商放货,如果周一我上家货物不上昆明,愿意全额退款,给你带来的不便请谅解!
2020年2月17日,原告就退款事由向昆明市西山分局刘家营派出所报警。
2020年4月11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关于金某货款退款协议》,载明约定分期退回货款,在4月30日以前还款不低于10000元,5月、6月、7月争取将剩余货款还清,每月还款不低于100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购买口罩用途为:为家人和亲戚朋友防护用。原告自认,退款协议签订前后,原告先后收到被告王某某退还款项人民币合计35580元。
律师观点:本案买卖合同无效后,被告非法取得的利益应予以返还,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款项82500元,被告王某某未向原告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王某某退款35580元,故被告王某某还应返还原告非法所得款项人民币46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