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07月31日 1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3月2日原告收到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原告不服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11月4日,被告驾驶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且不能产生有效制动的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而致使其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当场死亡。为此死者配偶、子女以工伤赔偿为由向原告进行索赔。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仲裁,获得《仲裁裁决》,被告认为原告应当按照国家工伤赔偿标准对死者进行赔偿,最终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死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死者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过早,不属于上班途中,且死者已经过了60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死者还签署了离职单,因此不应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万元。
此次劳工争议案件就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