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07月15日 6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一直从事教育培训工作,于原告相识后告诉原告可以办理小升初事宜,后原告于X年X月X日分别四次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转款共计X元用于办理小升初事宜,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并约定如未能办理则应在X年X年X日前全额退回。后因未能办理小升初事宜,被告分别退回原告X元,剩余X元未退还。原告多次讨要均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
二、被告在X年X月X日前将剩余款项付清;
三、如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意一期足额返还,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剩余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四、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