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04月22日 9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5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做木工,从架子上衰落受伤,原告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产生医药费X元,2018年9月10日经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后期医疗费为X元,产生的鉴定费X元,后期医疗评估费X元,原告日工资X元/天。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安全尽到审慎义务,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的原因力大小,酌定原告承担20%过错责任,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
法院认可:1、残疾赔偿金X元,按照上一年度(2017)年计算标准;2、医疗费X元;3、后期医疗费X元;4、鉴定费X元;5、误工费酌定为X天,按照200元/天计算,共计X元;6、护理费酌定X天,按照2017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在岗工资平均工资计算,支持X元;综上所述,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X元,尚余X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元;
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X元,被告承担X元,保全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