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03月27日 14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3月7日03时20分,在昆明市绿荫大道万达广场附近路段,被告徐某驾驶云AT6815号“捷达”牌小型汽车,与正在路面清扫工作的原告刘某身体相碰撞,致原告刘某受伤,原告刘某被送往昆明同仁医院进行手术治疗(造成左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排骨下段骨折、左第七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后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责”。被告徐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仍处于保险期内。出院后原告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后期尚需医疗费15000元(二次手术),误工期9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开庭时经律师与被告刘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协商达成和解,由西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1)某保险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前在被告刘某购买的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刘某经济损失123000元;
(2)某保险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前支付被告徐某支付垫付款56000元;
(3)徐某支付刘某鉴定费、药品费2335元;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