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01月16日 4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某。
被告1:刘某某。
被告2:成都某某公司。
被告3:四川某某公司。
原告与被告1、被告2、被告3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请:1.解除《合同》;2.要求三被告支付劳务费XXXX元;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在查封被告人名下财产后,与数被告人协商达成一致。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劳务费XXXX元,于2019年2月4日前给付一部分,余款于2019年5月15日前给付;
撤回对被告2、被告3的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到期未能履行约定的,由被告按未付款项的0.2%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