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3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与2013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17日共同生育一女李某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已经分居。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代理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