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18年09月19日 7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犯罪嫌疑人在缅甸境内吞服66颗海洛因,以体内藏毒的方式带入国境并运输到四川省成都市,途径西双版纳机场候机厅被民警抓获。
后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内容如下: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其质控事实,出示了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排毒记录、称量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XX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XX庭审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因被他人胁迫而运输毒品、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依法对其减轻、从轻处罚。物证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取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
经审理:被告人XX无视国家法律,主观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其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运输毒品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管明知是毒品仍然采用隐蔽的方式进行运输的犯罪事实,其应对自己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属于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注意。
最终判决被告XX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