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权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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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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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

发布者:王启权律师团队 时间:2018年09月19日 7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犯罪嫌疑人在缅甸境内吞服66颗海洛因,以体内藏毒的方式带入国境并运输到四川省成都市,途径西双版纳机场候机厅被民警抓获。

  后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内容如下: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其质控事实,出示了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排毒记录、称量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XX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XX庭审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因被他人胁迫而运输毒品、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依法对其减轻、从轻处罚。物证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取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

  经审理:被告人XX无视国家法律,主观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其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运输毒品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管明知是毒品仍然采用隐蔽的方式进行运输的犯罪事实,其应对自己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属于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注意。

  最终判决被告XX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团队口号:法明于心,睿思明理;品质作风,专注于行。  团队介绍:律师团队汇集了来自云南省的法律人才,团队配合灵活,根据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毒品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