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
原告:深圳XX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XX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2.案件情况
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下设运营中心,将其关联公司的运输业务委托给本案第三人信XX公司运输,第三人再将业务转委托给被告,被告最终将运输业务委托给原告。原被告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约定运输方式为陆运,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告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运费账单送至被告,被告核对后将结果通知原告,后双方进行开票结算。
2015年12月原被告之间的运输业务模式发生变更,由第三人或者周某负责调车。自2015年12月起,原告以转账方式共支付运输成本3750550元,至2016年5月18日原告共计开具发票4935028.5元,但被告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未虚假合同,本案第三人存在诈骗等理由拒绝支付4935028.5元的运输款。
代理人通过对案件的分析,通过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原告支付油卡及运费的转账记录、原被告员工的聊天记录邮件及对账记录、被告对发票的抵扣使用情况、运输人员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组成的证据链,证明了本案运输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原告垫付了4935028.5元运费,被告应当予以支付。
3.判决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18民初5XX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493502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2民终1XX0号判决书,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律师代理原告,最终替原告追回了运费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