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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并购中的跨境资金对外支付途径

发布者:孙仁杰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1日|分类:期货交易 |1757人看过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逐步实施,中国企业对外并购的步伐在近两年仍稳步前进,参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度中国企业共完成对外投资并购431起,涉及56个国家和地区,交易总额高达1196.2 亿美元。境外并购的热点依旧在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些行业的境外并购往往需要对外支付大量的并购资金,本文简单介绍现行常用的跨境资金对外支付途径。

一、境外直接投资购付汇

这是跨境并购最常用的资金出境方式,根据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外管局及其分支局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这极大地简化了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手续。其中涉及跨境并购的事项包括:前期费用登记和境外直投外汇登记,办理完成该两项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境内机构包括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内外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0 万美元且不得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本途径的主要法律风险在于:每家银行有各自不同的每日购付汇额度,项目金额较大时境内机构需在对外支付全部对价时充分考虑该因素,以避免换汇时间过长进而使得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付款而构成实质性违约。

二、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这种途径的特点是境外融资成本低且境内大额购汇耗时长。根据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取消与跨境担保有关的事前审批和担保履约事前核准,改由外管局及其分支局实行登记管理,即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在签约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在担保履约后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以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其操作模式为:由境内企业作为反担保人为境内银行提供担保,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开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将境外银行作为受益人,由境外银行为境外债务人提供融资的跨境担保模式。以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作为担保人,其操作模式为:以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作为担保人为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由该境外债权人为境外债务人提供融资的跨境担保模式。

在跨境并购项目中,如果境外银行与境内企业未有过商业往来,对其资信状况不了解,境内企业则可委托与其长期合作或为其提供过授信额度的境内银行作为其担保人;如果境内企业为大型企业集团,其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作为买方实施海外并购,则可由境内非银行金额机构或企业作为其担保人。

本途径的主要法律风险在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仍签署跨境担保合同,否则将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3条,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

本途径意在有效利用境内企业闲置人民币或外汇。根据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可利用其闲置人民币或外汇向其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进一步放宽企业境外放款的主体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

境外放款性质上属于借款,但其也可作为境内企业境外并购的有效资金来源,如前期保证金的支付、短期过桥贷款等,但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需突破该比例,应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另外,现已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境外放款额度使用期限。

本途径的主要法律风险在于:放款用途不限于公司日常经营并可用于境外借款人收购之目的,但外管局及其分支局在审核贷款协议和目的时会做相关尽职调查;如经调查认定为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内企业则需报发改委、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批,并需在外管局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四、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根据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批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以自有资金或在境内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法规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证券产品。QDII优势在于可在外管局批准的境外投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或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投资项目单独申请发改委、商务部和外管局等部门的审批或备案,但困境在于取得QDII资格后申请不到额度。

五、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根据2012年上海首先启动QDLP试点工作,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 101号),其核心是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主要是境外对冲基金)在上海成立外商投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发起设立海外投资基金企业,由上海市金融办审定试点资质并批复购汇额度,成为试点企业后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换汇出境投资海外二级市场。QDLP优势在于取得资格的企业由上海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审批,无需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或备案,亦无需在外管局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因此被认为是更为灵活的资金出境方式,但困境在于政策风险高、获批难度大。试点以来,进入中国的外资私募只有全球著名的资管机构,如富达国际旗下的富达利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瑞士瑞银资产、英国英仕曼、新加坡富敦投资、香港惠理投资、美国景顺纵横、美国路博迈、英国安本投资、英国施罗德、美国贝莱德、意大利安中投资、美国桥水基金、英国元盛资本、新加坡毕盛投资,总数不到20家。

六、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QDI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

根据2014 年深圳市金融办发布《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即深圳版QDLP,相比QDIE区别是投资范围更广,可投资于除境外二级市场以外的其他投资品种,包括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或其他资产。QDIE采用的是额度审批制,由外管局根据申请情况进行特别审批,开放外汇额度有限。因此,采取这种模式进行海外并购只可购买体量较小的海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和实物资产。

七、自由贸易账户

如果海外并购主体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贸区”),值得一提的一项重大金融创新是自由贸易账户(Free Trade Ac)。FT账户是在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合一的账户。FT账户具有诸多便利,比如有美元收支的企业需开美元账户,有欧元收支的企业需开欧元账户,如果中国企业跨境交易涉及多个国家则需开设诸多不同外币账户,而本外币合一的FT账户则免去企业该烦恼;另外,如无FT账户,企业在开展跨境交易时需向外管局申请结汇、售汇等一系列流程,审批过程较长,容易延误或错失商业机会。FT账户体系除具有基本的存款、汇款和汇兑业务之外,还具有融资业务功能,通过FT账户,企业可以得到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项目贷款、并购贷款等融资服务,获得融资后企业即可在FT账户中自由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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