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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支森|时间:2020年06月12日|1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8民终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C,被上诉人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判决查明:被告A先后于2013年11月14日向原告B购买福田五星三轮车一部,于2013年11月16日向原告购买摩托车配件,尚欠原告购车款人民币12200元及摩托车配件货款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1285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A出具的收条及销售单等证据为证,
原审认为,当事XX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A向原告B购买摩托车及配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辩称摩托车的质量有问题,购买配件的钱已经支付,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占用了原告的资金,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货款人民币1285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5元,由被告A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A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A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A答辩称,原审认定买卖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维持原判,
经庭审,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是寄售关系,在2013年11月,案外人A的摩托车寄售上诉人,双方形成寄售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二审期间,上诉人补充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上诉人与A的手机录音,证明A是被上诉人B的员工,车行提供的摩托车因质量问题而无法代销,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员工A就该车质量问题一直进行交涉,上诉人已支付摩托车配件价款,双方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证据2.摩托车车辆合格证,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车行之间形成寄售关系,所寄售的部分车辆还未卖出,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1,首先该证据举证期限已过,其次,无法确认录音一方身份就是A,该录音与本案无关,对案件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再次,该录音也无法确认被上诉人是否有支付配件款,对证据2,可以证明上诉人实际已经将摩托车卖出,上诉人收到讼争摩托车并出具收条,但由于质量问题,上诉人却未付款,双方形成了买卖关系,本院经审查认证如下:对证据1,该录音一方的身份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被上诉人A的关系无法确认,亦不能证明上诉人提出的寄售关系的主张,且被上诉人明确予以否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2,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讼争摩托车的事实,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定,
经审理,上诉人对其异议的事实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二审事实的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A出具的收条,可以确认被上诉人A向上诉人B购买福田五星三轮车壹部,且该车已实际交付至上诉人处,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货款,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形成寄售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与其一审答辩意见不符,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A所欠的配件款650元,有上诉人亲笔书写的销售单为据,现上诉人主张该配件款已经付清,但其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并不足以确认该款项已向被上诉人支付完毕,故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虹  菁
审 判 员 卢  维  善
代理审判员 廖  晓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岳烨(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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