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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发布者:陈林|时间:2015年11月05日|202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陶某于2015年3月电话联系贩毒人员柳某,打算从柳某处购买毒品到拉萨贩卖,并由卖家邮寄和安排取货人员,取货人员拿到毒品再转交给陶某。后在交货完成后,陶某被禁毒支队办案人员抓获。经鉴定,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陶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接受陶某近亲属委托后,陈林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案件进展情况、查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虽然本案中有询问笔录、有卖家柳某的供述、有收取快递人员卢某的供述、有陶某本人的供述、有曾从陶某处购买过毒品的多人的证人证言、有抓捕经过、有毒品检验意见书、有鉴定结论通知书、有搜查笔录、有尿检告知书和尿检报告书、有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和证明等诸多证据,但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仔细反复审阅堆积如山的案卷材料,陈林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324号)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阿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的规定以及相关刑事法律规定、证据规定等,认定陶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存在重大的证据效力瑕疵。于是,陈林律师大胆地从证据的效力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立法目的作为突破口,拟定了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

经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和辩护人陈林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效力、所涉罪名、刑期长短、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审判】: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林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陶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之前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办案总结】: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更高。本案中,陈林律师通过对证据效力瑕疵的充分运用,成功将桃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陶某于2015年3月电话联系贩毒人员柳某,打算从柳某处购买毒品到拉萨贩卖,并由卖家邮寄和安排取货人员,取货人员拿到毒品再转交给陶某。后在交货完成后,陶某被禁毒支队办案人员抓获。经鉴定,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陶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接受陶某近亲属委托后,陈林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案件进展情况、查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虽然本案中有询问笔录、有卖家柳某的供述、有收取快递人员卢某的供述、有陶某本人的供述、有曾从陶某处购买过毒品的多人的证人证言、有抓捕经过、有毒品检验意见书、有鉴定结论通知书、有搜查笔录、有尿检告知书和尿检报告书、有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和证明等诸多证据,但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仔细反复审阅堆积如山的案卷材料,陈林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324号)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阿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的规定以及相关刑事法律规定、证据规定等,认定陶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存在重大的证据效力瑕疵。于是,陈林律师大胆地从证据的效力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立法目的作为突破口,拟定了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

经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和辩护人陈林律师就案件事实、证据效力、所涉罪名、刑期长短、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审判】: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林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陶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之前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办案总结】: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更高。本案中,陈林律师通过对证据效力瑕疵的充分运用,成功将桃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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