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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成为贷款保证人,他人代签无法律效力

发布者:安治国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1030人看过

案例

彭先生到银行申请贷款买房,才发现先前他已经为张某在另一家银行的两笔贷款提供了担保,但是该贷款到期未还,导致彭先生存在了不良信用记录。彭先生很奇怪,因为他没有不认识什么张某,也没有签字过任何担保合同。

无奈之下,彭先生将涉案银行诉至法院,在庭审中,经过鉴定,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上担保人处的签名及捺印均不是彭先生本人所作出,借款人处的签名及捺印系张某作出。最后银行承认担保合同不是彭先生所签,担保合同对彭先生没有法律效力。

2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1、相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涉案银行和张某)来说,合同是有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满足下列条件才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张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是他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对张某仍然具有约束力,

2、相对于彭先生来说,担保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彭先生并没有在担保人处签名,而是他人冒签的,由此可见彭先生并没有为他人担保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担保合同对于彭先生来说是无效的,银行有义务将彭先生个人征信中的不实记录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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