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治国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620120**********

  • 执业机构: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电动三轮车VS小型客车 主次变同等

发布者:安治国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445人看过

受害人潘某某(我们所的委托人),骑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在安宁区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点向北左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驶来的小型客车相撞,开始以潘某某转弯未让直行为由,认定其应付主要责任,以超速为由认定王某某为次要责任,我们在规定的复核时间内为潘某某提起复核,陈述的理由被兰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采纳,撤销了原认定书,责令原认定单位重新作出了认定书,潘某某从主要责任改变为同等责任,判决下达后,少赔偿对方加上自己多获得的赔偿,达6万多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