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传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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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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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所诉被告林胜雄委托合同纠纷案

作者:杨传花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9次举报

原告联动所诉被告林胜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于200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动所的委托代理人刘奕、曹春华、被告林胜雄的委托代理人严耀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动所诉称:2008年6月29日,原告与林胜雄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受托方联动所指派朱孝松律师负责处理委托人林胜雄与宿迁市交通局因履行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合同还约定,如受托方在约定的代理期限内完成代理事务,委托方即按约定给付律师费。联动所接受委托后,即与江苏省台办联系,请求省市两级台办协调解决协议双方的纠纷,经江苏省台办、宿迁市台办等有关部门协调,2008年8月20日上述部门组织双方召开了协调会,会上宿迁市交通局当即表示只要林胜雄按规定完善相关设施,可以继续履行协议。随即,宿迁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宿迁市运管处)于同年8月21日将有关解决方案发送给林胜雄,但林胜雄反悔,拒绝按会议协调方案处理双方纠纷。自此,受托人的代理事务已经完成,林胜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但为了最大限度为林胜雄争取利益,原告应其要求同意继续与宿迁市运管处协调。原告与宿迁市运管处领导多次协商,并于2008年12月6日再赴宿迁,按比原、被告事先确定的更有利的方案取得了宿迁市运管处的认可盖章,但被告仍拒绝签字。至此,原告方明白,被告一再拒绝签字的目的在于不想支付律师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代理费人民币3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联动所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约定的收费依据;

证据2、关于投资兴建“宿迁市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心”的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工作事项;

证据3、林胜雄向宿迁市市委领导反映情况的信函,证明被告反映其在投资培训中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且从2007年4月18日直至2008年6月29日,被告和宿迁市运管处之间的纠纷没有进展,故委托原告处理此事,且从该信函内容来看,被告当时只要求项目尽快运作起来,没有提出赔偿等要求;

证据4、宿迁市台办关于台商林胜雄投诉案件有关情况的汇报,证明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后的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证据5、宿迁市运管处出具的《关于市大通驾校反映在建设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核中心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案》,证明原告参与被告与宿迁市运管处之间的纠纷解决,至2008年8月21日原告已经完成了被告的委托事项;

证据6、宿迁市运管处出具的补充协议书,被告一方没有签字,证明宿迁市运管处提出了更优厚、更有利于解决纠纷的方案,该补充协议中关于协议签订背景的陈述肯定了原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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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传花律师,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主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大兴区
  • 执业单位: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离婚、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