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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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几个问题

发布者:王朝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92人看过

2009年6月,上海市市民孔某步行至成山路和灵岩路西处,在未确认道路安全的情况下,由北向南横穿成山路快速机动车道时,撞到该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林某被撞后倒向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另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致使林某的头、胸部受损而死亡,摩托车上乘坐的谢某受重伤住院,经认定,孔某对该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重型半挂车的车主李某对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谢某为疗伤住院两个多月,花去医疗费四万多元,经鉴定谢某被定为七级伤残。

一、行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近些年,由于行人和乘客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屡见不鲜。]。又如:北京市市民张某与其妻子和儿子(年仅9岁)在市中心购物后,乘坐某中巴回家。上车后张某因为下车地点问题与售票员发生了冲突:张某要求在A站下车,中巴车售票员告知其修路,前面A站现已不停站,只能在前一站B站下车。张某不认同售票员的解释,在车行至A站时强要司机停车,遭司机坚决拒绝。张某见司机不肯停车,遂挥拳从司机身后朝司机头部打去,打在司机后颈部,司机冷不防遭此一击,方向盘顺势朝右急偏。转眼间,已经将中巴车外骑自行车的李某压倒;中巴车内的乘客也因此东碰西撞。事后查明,司机后颈部没有多大损伤,但骑自行车的李某被压致死,车内多名乘客(包括张某的儿子在内)受轻微碰伤.针对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行人和乘客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现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行人、乘客能够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因为行人、乘客因自身的违章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完全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如上面的孔某和张某就是典型例子,行人孔某明知自己违反了交通规则而横穿马路,且该马路是车辆来往比较密集的地方,孔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应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但却仍然坚持横穿马路,由此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对于乘客张某作为一名交通运输工具的搭乘人员来说,本身就应负有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的注意义务,而其无视这些,攻击司机并造成严重后果。故而,无论是行人还是乘客来讲,客观上都存在能够侵犯公共安全这一类犯罪客体的可能性,而交通肇事罪又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故可以认定在特定情况下,行人、乘客是可以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的[11]。即行人、乘客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的。首先,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规定的是一般主体,原则上也当然应包括行人和乘客,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人和乘客的违法行为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财产损失确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最后,虽然多数交通事故的最后结果并不是由行人、乘客直接造成,但是他们的违章行为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产生的直接原因,他们虽然不是交通事故结果的直接导致者但是整个交通事故的引起者,对于因其引起的交通事故的结果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该重型半挂车未投保交强险,谢某的赔偿在李某和孔某之间怎么划分

交强险是强制险,李某未办理交强险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则由孔某和李某两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险,与商业三者险不同,是作为交通工具的车辆必须办理的一种险种。交强险重在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护,避免受害者在肇事者在事故后逃逸或无力承担赔偿费用时得不到赔偿,分担的是一种社会风险,车辆占有人投保交强险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交强险是作为运输工具的车辆必须参加的一种强制险,本案中李某的车辆没有办理交强险,不仅仅是他自身放弃了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的权利,更主要的是他同时也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未明确未办理交强险的肇事车辆面对民事赔偿时的处理,但各个省、市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均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在本案的处理中,谢某的医疗费用四万余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以内的份额,应由李某独自承担,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则由孔某和李某两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对于伤残的赔偿9万多元,因为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应由李某全部承担。

三、谢某为退休教师,他的误工损失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谢某作为国家教师其收入并未因受伤而减少,因此,其赔偿误工损失的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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